(一)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的行業以及鍋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受理環評的新增大氣污
染物排放的新、改、擴建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
中,火電行業新建項目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執行
(二)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
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
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
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三)地區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區要求執行
三、其他要求
(一)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審批新建項目,確保滿
足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在建或已建成項
目不在本次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范圍內。
(三)本公告發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若已達標
城市空氣質量下降,環境空氣污染物年度監測數據不能達到《環
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參照本公告要求
(四)本公告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起,結合各
城市空氣質量達標情況,按照國家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政策要求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