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省級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山東省日前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印發實施后,將極大提高省級直接查辦重大案件數量,增強省級環境行政執法震懾力,理順省級行政處罰職責分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能,為助力全省生態環境綜合執法行動順利開展,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局長許偉介紹說。
省執法局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行政處罰權
《規定》共二十七條,確定了省級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省級處罰情形、處罰工作程序等內容。
《規定》要求,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堅持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案件集體審議研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得當、文書規范。
根據《規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省生態環境廳各處室(單位)對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執法局。
《規定》明確,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及執法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十類重大環境違法問題,由省生態環境廳實施行政處罰。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的劉婷告訴記者:“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會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屬于重大環境違法問題情形的,交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實施行政處罰。”
《規定》要求,立案后,發現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報廳分管領導批準后及時撤銷立案。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負責。
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中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進行音像記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違法事實不成立、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等六種情形的,應當終結調查。
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案審會制度
《規定》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進一步提高案件辦理質量。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終結調查并對案件進行內部審查后,要將案件交法規與標準處進行法制審核。法制審核要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對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執法局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規定》明確,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案審會制度,對于案情復雜或者擬處罰100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組織召開案審會對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經案審會審議通過,其他案件經法制審核通過后,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起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書包括處罰事實和理由、處罰依據等內容。
根據《規定》,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經批準后,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文書及送達回證一并存檔。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聽取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的,由法規與標準處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期滿,或者陳述、申辯、聽證之后,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經批準后,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文書及送達回證一并存檔。
《規定》要求,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立即將處罰信息錄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并于7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生態環境廳官網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發現符合按日連續處罰情形,依法啟動相應處罰程序
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梢援攬稣J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在現場調查時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組織對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符合按日連續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程序。
《規定》要求,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命令的,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起草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經批準后依法送達。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命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規定》強調,符合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不予行政處罰無須執行等情形的,經批準后可結案歸檔。對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和已結案的處罰案件,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將有關內容及時錄入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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