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是VOCs管控的基本要求。但某市局近期的執法檢查中,有部分企業仍存在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我們根據相關情況整理了以下幾個案例, 供企業朋友參考,避免重滔覆轍!
1、廣州某精工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電源關閉,指示燈熄滅
2、某電子科技(廣州)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在“雙隨機”執法檢查中,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雙隨機抽查”,其主要從事汽車、摩托車零部件、模具以及塑料制品的制造?,F場檢查時,該單位注塑一部車間正在生產,其注塑工序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為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裝置,執法人員發現該套廢氣治理設施風機與電機連接的皮帶斷裂,運行的電機未能帶動離心風機運行。

廢氣治理設施風機皮帶斷裂
3、廣州某磁業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2020年4月,廣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執法檢查,其主要從事磁性材料、電子元器件的生產等活動?,F場檢查時,該單位氮氣保護燒結窯爐線正在生產,上述生產線配套一臺LY型UV光解廢氣凈化器,執法人員發現該套廢氣治理設施不在運行,電流指針指向“0”,風機拆除,廢氣排放管道斷開。
生產車間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電流顯示為“0”
上述三家企業均配套有廢氣治理設施,但在生產過程中設施未正常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百零八條第*項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20萬不等的罰款。究其主要原因還是在環保相關法律意識上有欠缺,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上有不足,在內部環境管理制度上有待提升。相關企業應引以為戒,守住法律底線,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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