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姑蘇生態環境執法局對某涉及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的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樓頂的3組廢氣處理設施中,1組并管較多的光氧催化裝置箱體固定螺栓有明顯銹跡。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拆箱檢查,肉眼可見光氧催化裝置燈管上有大量積灰,部分燈管破裂,未做到及時更換和保養。執法人員順著管線繼續檢查發現,兩處管線與樓頂連接部位存在大約8厘米的縫隙,開啟設備后,用手帕紙放在縫隙口測試,結果有明顯漏風現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脫落?,F場判定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2020年8月4日姑蘇生態環境局作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目前,該單位已對屋頂接口處裂縫進行封堵,光氧催化裝置已進行維護保養并建立臺賬。
版權聲明:本網注明來源為“環亞環?!钡奈淖?、圖片內容,版權均屬本站所有,如若轉載,請注明本文出處:http://www.shubhyatraindia.com 。同時本網轉載內容僅為傳播資訊,不代表本網觀點。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與本網站聯系,我們將在及時刪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