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改善提升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自八月初開始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
持續開展了“綠網十號”、突擊夜查等涉VOCs企業檢查行動劍指臭氧污染
案情回顧
近日,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執法局對常熟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1號生產線正在生產,配套建設的活性炭+光氧催化裝置電源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 1號生產線正在生產
▲ 配套的光氧催化裝置未開啟
▲ 配套的光氧催化裝置控制柜內電源開關關閉
該單位1號生產線的主要生產工藝為打磨—噴塑—烘干。項目烘干工段會產生有機廢氣,廢氣經活性炭+光氧催化裝置收集處理后排放,污染物主要為非甲烷總烴。
檢查當日1號生產線正常生產,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但是其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不在運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對該單位處理結果如下:
01對該單位罰款100000元;
02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百零八條第*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無視規定生產污染了環境這些企業的行為絕不容姑息常熟生態環境執法局還將繼續加大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壓實環境管理主體責任保障虞城空氣環境質量持續穩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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