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發布于1996年,1997年開始實施,標準較老,標準限值均較松。全國已有廣東省、山東省、貴州省、四川省等省份均已制定了地方綜合排放標準,如下表所示。
國內主要省市大氣綜合排放標準制定情況
北京市和上海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分別于2017年和2015年發布,在國內其他省市已發布的綜合排放標準中相對較新且限值也相對較嚴。廣東省的綜合排放標準出臺較早,單獨對火電廠、鍋爐、水泥廠進行了限值規定,并規定了36項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貴州省綜合排放標準中對水和氣都進行了規定。
在綜合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北京、上海、山東、廣東等地區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綜合排放標準與多項行業地方標準相配套的行業排放標準體系,浙江、河北省也分別針對本省重點行業制定了較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2019年6月3日,山東省發布了《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3項地方標準。2018~2019年間陸續發布了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建材、火電、鋼鐵、鍋爐、工業爐窯等5項行業排放標準,以及汽車制造、家具制造、印刷業、表面涂裝、有機化工、鋁型材、有機化工污水處理廠(站)等8項VOCs地方排放標準,形成了“1+5+8”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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